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05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众旺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马头刘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6973065270。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街道办事处新城集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仙人*乡城集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10204089027524K。
法定代表人:金凯,任主任。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开封市众旺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街道办事处新城集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豫02执监14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4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众旺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人马洪良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205执69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众旺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