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众旺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开封市众旺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新城集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204民初1722号
原告:开封市众旺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6973065270。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马头刘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新城集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新城集村。
负责人:**,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又名***),系社区居民,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市众旺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新城集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封市众旺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购树木欠款共计42950元,延期付款损失4380.9元(延期付款损失计算至欠款结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7日,被告因购原告红叶**等树木未付款向原告写下欠条两张,就所购树木名称、价款及还款期限给原告保证承诺,并加盖由被告公章及被告书记、主任均在欠条上签字。但到期后被告一拖再拖,经原告多次、多种方式催讨,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
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新城集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欠款属实,但因资金没有到位所以无法给付原告。另外,采购的树苗,海棠树都成活了,红叶**树和法桐成活率低,原因不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被告因购原告红叶**等树木未付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写明:今欠开封市众旺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红叶**树565棵,每棵单价30元整,合计16950元;海棠树2棵,每棵单价150元,合计300元;法桐树1000棵,每棵单价15元,合计15000元。以上三种树木款总计34950元,付款方式为2017年1月20日付三分之一,2017年4月30日前树木欠款全部付清,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克扣树木欠款。落款为支书***、主任**签字,并加盖被告公章。2017年3月27日,被告因另向原告购买海棠树40棵,出具6000元欠条一张。庭审中原告变更欠款总额为40950元,被告对上述两张欠条的内容均表示认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庭审笔录等为据。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购买树木欠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告未按时偿还欠款,由此导致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于2016年12月17日出具的欠条,经本院对三种树木分项计算,发现被告合计树木欠款时计算错误,三种树木实际欠款为32250元,而非欠条写明的34950元,本院在此予以更正。2017年3月27日被告又欠树木款6000元,综上被告实际欠原告树木款共计38250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购树木欠款40950元,证据不足,本院按照实际欠款数额38250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付款损失至欠款结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新城集社区居民委员会偿还原告开封市众旺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树木欠款38250元;
驳回原告开封市众旺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