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辰昆建筑有限公司

2595宿迁宏昇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辰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2595号
原告:**宏昇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20Q1NR22,住所地泗洪县车门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鲁东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辰昆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XKP72F,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玉成明珠苑****。
法定代表人:程贵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宏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辰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宏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昇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3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83元,由原告**宏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研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锐书记员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