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辰昆建筑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404民初1794号
原告:**,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海付,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县,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安徽辰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玉成***A2幢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XKP7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辰昆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尹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