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3263号
原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徐工集团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金春,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建。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村环村东路六巷3号二至五层。
负责人:孙永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已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庭外达成支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晓丹
审判员  张培芹
审判员  温 媛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梁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