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2民初96号
原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三环东路(徐工集团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608002709M。
法定代表人:李金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伟,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民康园24号楼4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320302197807152810,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华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华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940123X。
法定代表人:刘道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49元,减半收取14075元,由原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建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胡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