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高德花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25号
原告罗辉,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东路蔬菜批发市场南。
法定代表人刘雷,经理。
被告广州市高德花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1801之自编1813。
法定代表人苏萌,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罗辉诉被告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高德花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在立案审查期内,原告罗辉于2014年5月23日以自愿撤诉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立案审查期内,原告以自愿撤诉不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可作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