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鑫苑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7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泰门外四堡。
法定代表人:张向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珠,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被申请人:天津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龙凤大道66号102-8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宋璟欣,总经理。
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苑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1711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41 533元。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441 53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亚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胡润涵
书  记  员   都一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