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7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泰门外四堡。
法定代表人:张向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珠,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被申请人:天津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龙凤大道66号102-8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宋璟欣,总经理。
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苑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1711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41 533元。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441 53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亚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胡润涵
书 记 员 都一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