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1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泰门外四堡。
法定代表人:张向中,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与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278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发回重审或改判为中铁公司支付宏基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26722元(以每次欠付租金为基数,从原审主张的月利率1%下调为按照一审判决前即2022年9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自合同约定第一期租金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即2020年7月26日起,按月分期累计,并加计50%,暂计算至2022年3月25日止,应当计算至前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中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宏基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忽视中铁公司在整个租赁期内每个月都严重拖欠租金的实际情况,不顾双方合同有关结算付款与违约责任多个条款对于逾期违约金数额认定过低,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中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宏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中铁公司主张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租金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以双方的结算价款7145712.93元为依据,直接确定违约金的金额为71457.13元,属于认定错误。违约金应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实际金额,而不是直接按照合同结算价款的1%认定。
宏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中铁公司偿还拖欠租金4025776.9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7746元(以每月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标准,自合同约定第一期租金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20年7月26日起,按月分期累计,暂计算至2022年3月25日止,应当计算至前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的保险费及保全费用由中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22日,甲方(承租方)中铁公司与乙方(出租方)宏基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甲方租赁乙方机械设备,租赁期限暂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1年5月30日,共计12月。合同期满时,甲方提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应立即组织机械设备退场,并与甲方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双方特别约定:每年季节性停工(如冬季施工、春节等)期限为15天,此期间的租赁费不予计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因其他原因(如政府治霾、创卫等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施工现场暂时停工,连续超过7日以上,停工期间的租赁费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50%计算向乙方支付;因机械设备自身故障造成机械设备不能使用,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赁费不予计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甲方每月给付乙方机械设备维修保养时间为24小时。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按当月日历天数计算1个月租赁费,甲方每月25日前结算上月租赁费。每月向乙方支付结算金额的70%,人工费每月付清。进出场安拆费在安装完成及退场时各支付50%。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最大限度给予2个月的付款宽限,在此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机械设备租赁。乙方凭甲方负责人签认的租赁费凭证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到甲方财务领取。设备退场一个月内完成结算,设备退场6个月内余款结清。如果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2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也不得以诉讼或其他方式要求甲方支付欠款。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15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因乙方未能及时足额提供上述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租金,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租金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2021年3月2日,中铁公司下属项目部出具《工程联系单》,载明:因甲方付款日期问题,导致后续付款不及时。我方预计在3月30日付款,结算11、12月工程款,请宏基公司抓紧有序复工。2021年6月18日,该项目部出具《保证书》,称我项目因甲方资金管控,导致项目部资金周转困难。故导致向你单位付工程款延付,对此我项目深表歉意。并承诺在本月三十日向你单位付款一百万工程款,在七月三十日前再付一百万工程款。望你单位能积极配合我项目正常施工,对你们的支持我们深表歉意。2021年7月9日,该项目出具《保证书》称,因建设单位付款缓慢,导致我司近期资金周转紧张,未能按期付予贵司工程款,对此我项目深表歉意。我***本月三十日前向贵司付款八十万工程款,且下月三十日前再向贵司付款一百万工程款,并于九月三十日前将合同约定款项付清。***能积极配合我项目正常施工,对贵司的支持和理解我们深表感谢!
2021年8月25日,宏基公司与中铁公司办理最终结算,确认累计含税结算额7145712.93元。中铁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付款800000元,于2020年9月28日付款450000元、于2021年10月21日付款223936元、于2020年11月11日付款415000元、于2020年12月8日付款531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付款300000元、2021年7月6日付款400000元共计3119936元,现尚欠付4025776.93元。2022年3月17日,宏基公司开具剩余的2940056.97元发票。
中铁公司称应从上述欠付金额中扣除春节期间实际停工天数计算的租赁费,以及因台风导致塔吊不能工作期间50%的租赁费及因宏基公司受处罚的费用,并提交春节停工报告、复工报告、关于提升台风应急相应至1级的通知、防台工作提示单、工程联系单、工程处罚单等予以证明。宏基公司对台风预警证明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结算通知单可知,春节15天的租赁费131000元已经全部依约减除,从台风预警单可见台风期间不到7天,不符合扣减条件。中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宏基公司或工作人员***已知悉和**、签收三份处罚单。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宏基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宏基公司根据约定交付设备后,中铁公司亦应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双方均认可欠付金额为4025776.93元,法院不持异议。双方已于2021年8月25日办理最终结算,并扣除春节15日停工期间的租赁费,现中铁公司要求扣除其他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因双方的结算价款为7145712.93元,法院以此确定违约金的金额为
71457.13元。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判决:一、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4025776.93元;二、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71457.13元;三、驳回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铁公司与宏基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已于2021年8月25日办理最终结算且均认可欠付金额为4025776.93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双方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有明确约定,双方对此应有合理预期。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以结算金额的1%顶格确定违约金数额,公平合理。本院对宏基公司、中铁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8.03元,由浙江宏基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181.6元(已交纳),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86.43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一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陈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