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2763号
原告:**,女,汉族,1995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女,汉族,1941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肖峰,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杭州余杭交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良渚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舒港公路与良平路交叉口良渚车站。
法定代表人:方健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凌,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洁,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沙东路7号1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文闪,浙江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传华诉被告***、杭州余杭交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良渚分公司、杭州余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余杭交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良渚分公司、杭州余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余杭交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良渚分公司、杭州余景建设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玲
书记员俞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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