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易联建筑有限公司

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易联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保289号
申请人: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深圳路98-4。
法定代表人:李赛。
被申请人:山东中易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龙城路**卓越世界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宋美丽。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在221万元的范围内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号存款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221万元数额范围内冻结以下银行存款:(1)、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北支行银行账户存款(账号:3715********),(2)、被申请人名下在兴业银行威海分行银行账户存款(账号:3769********)。
冻结银行存款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郭春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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