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绿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绿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州三期工业区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上诉人浙江绿艺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18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未认定被上诉人系上诉人内部员工,系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尊重当事人的管辖约定移送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本案属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属两个不同案由,依法应当适用约定管辖。本案诉讼标的所指向的并非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而是上诉人获得工程款后依据内部承包关系应分与被上诉人的款项。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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