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2)黑2722执13号
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宏达钻井队、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宏达钻井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款328,750.00元,案件受理费41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