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11民初198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正义,黑龙江**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54岁,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中院大道14523号。
法定代表人:江艳春,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春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