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9民初3844号
原告:黑龙江省昌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云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常山,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男,194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14523号。
法定代表人:姜艳春,职务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省昌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昌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昌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梦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温 馨
书 记 员 范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