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黑2722执45号
***、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塔河县人民法院(2022)黑2722民初20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137,700.00元的义务,在限期内,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工程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本人承认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工程款,至此(2022)黑2722民初20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