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1民初842号
原告: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145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南横五道街(安虹办事处11委5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系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