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鑫池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1民终446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鑫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鑫池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24)黑011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左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