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25民初3799号
原告:***,女,193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告:**,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潍城区。
被告:潍坊东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金马社区胜利东街**求实和信大厦802-1。
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公司,住,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龙润花园**楼商住楼/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东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由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卜春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