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财保121号
申请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D座13层。
法定代表人申传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强,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潍坊神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399号金宝汽配城3栋3、4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利。
被申请人潍坊东盛运输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街月河路齐家庄商务楼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王斌,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潍坊博邦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机场路855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现。
申请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神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潍坊东盛运输有限公司、王斌、**、潍坊博邦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64168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吕良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园X区X号楼X层X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吕良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园X区X号楼X层X号房屋。(产权证编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XXXX号)。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神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潍坊东盛运输有限公司、王斌、**、潍坊博邦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百七十六万四千一百六十八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助理审判员 张园园
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