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潍坊东盛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7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潍坊东盛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潍坊东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潍坊东盛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潍坊东盛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姜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