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破申53号
申请人:***,男,195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剑明、沈阳,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04070293Y,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西街。
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为由于2022年5月25日向我院申请破产清算。同年6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因本案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吴修贵
审判员  林 双
审判员  顾 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