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破申37号
申请人:***,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04070293Y,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西街。
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集团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本院收到该申请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了**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向本院提出异议。2022年3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因本案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集团公司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审判长 蔡永芳
审判员 林 双
审判员 顾 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