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礼庙村上甸庙68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钢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5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公司应向海钢公司支付款项9362698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80616元。因被执行人**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钢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钢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钢公司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公司的执行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5执1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 伟
审判员 李凯凯
审判员 沈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