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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执1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二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5435667T)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04070293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33.03万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20年5月20日为1849.01万元;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9.3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3.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以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63345元。二、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XS10003229**、第XS100032298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以及锡锡开他项(2013)第000073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分别在最高额1350万元、1050万元、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2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8820元(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义 审判员  蔡 岩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