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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润泽吸音器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破申23号 申请人:宜兴市润泽吸音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19575,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北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04070293Y,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润泽吸音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以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集团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3年3月17日,润泽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因本案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申请人润泽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宜兴市润泽吸音器材有限公司撤回破产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双 审判员 顾 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