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破申72号
申请人:嘉兴市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9388387X6,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南路157号最南面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04070293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嘉兴市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为由于2022年7月27日向我院申请破产清算。同年8月26日,申请人嘉兴市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因本案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申请人嘉兴市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嘉兴市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