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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破申72号 申请人:嘉兴市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9388387X6,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南路157号最南面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04070293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嘉兴市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为由于2022年7月27日向我院申请破产清算。同年8月26日,申请人嘉兴市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因本案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申请人嘉兴市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嘉兴市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