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初616号
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出生,汉族,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山西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87号1幢西塔楼28层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山西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马慧军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