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邸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448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二区16栋5层510号。
法定代表人:张藏柱,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蒙蒙,女,该公司出纳。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邸业主大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孤山路与灵隐道交口***邸物业办公室旁。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邸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12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44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颖
审判员  李亚
审判员  尹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翟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