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2705号
原告: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13A层。
法定代表人:徐俊杰,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二区16栋5层510号。
法定代表人:张藏柱,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1242元,由原告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新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2705号
原告: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13A层。
法定代表人:徐俊杰,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二区16栋5层510号。
法定代表人:张藏柱,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1242元,由原告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新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