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24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二区16栋5层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75221684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槟,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优恒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6号负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8185323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天津优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4层4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9251263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优恒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优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75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优恒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优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82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