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1459号 申请人:***,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二区16栋5层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75221684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槟,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优恒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6号负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8185323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优恒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75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箭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优恒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927.76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