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与合肥华展置业有限公司、长丰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21民初1285-2号
原告:***。
原告:***。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合肥华展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军。
被告:长丰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合肥华展置业有限公司、长丰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