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林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肥城市林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罗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民初6404号
原告:肥城市林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街道黄柏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983MA3C9H64X9。
负责人:赵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海,肥城王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马新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肥城市林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肥城市林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青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