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得丰电气有限公司

四川得丰电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执6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得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街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584207071L。
法定代表人:谢余粮,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2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四川得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受理执行后,对被执行人的户籍证明、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我院冻结扣留了***在国网营山供电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同时扣留冻结了***以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包南充顺建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上的工程款,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执行标为5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3520元,已执行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高 飞
审判员 王洪林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