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得丰电气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银钢一通凸轮轴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重庆龙明电器有限公司。
上诉人四川得丰电气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民管异初字第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和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重庆龙明电器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辖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