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施沙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4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和平北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钟金翁,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2019)鲁0782民初93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715358元。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已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5月13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于2020年5月12日到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土地证号诸国用(2013)第02023号、诸国用(2014)第02001号办理轮侯查封手续;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82民初9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志
审判员 何兆红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