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诚达建筑有限公司

扬州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与山东烨盛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民初936号之一

原告:扬州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施沙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和平北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钟金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成年,住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扬州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清河

审 判 员  马培伟

人民陪审员  吕红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安郁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