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2704号
申请人:山东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园区电子商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MA3DRALC0F。
法定代表人:张国荣。
被申请人:河南省坤盛牧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孟寨乡虎羊寨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94451901X。
法定代表人:路乃为。
申请人山东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坤盛牧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202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坤盛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202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振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田力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