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欢欣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81财保56号
申请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真州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章政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扬州欢欣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新集镇人民路东侧逸品西城204A-1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申请人:***,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申请人:扬州市通胜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创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扬州欢欣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市通胜钢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欢欣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市通胜钢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欢欣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市通胜钢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厉长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