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通胜钢制品有限公司

3408某某与某某、扬州市通胜钢制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民初3408号
原告:***,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扬州市通胜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杜德成,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汇西路**5—02。
负责人:朱晓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在江阴市澄江中路**/div>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通胜钢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海清
法官助理 洪文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