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416号
申请人:北京成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17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盾(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茂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成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志**公司)诉被申请人常州天成景观工程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天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志**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常州天成公司名下价值195980元的财产。申请人成志**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九万五千九百八十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成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