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辖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森茂街。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原审被告:***,男,195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原审被告:遵化市融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民主村西大寺。法定代表人:***,经理。上诉人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8)冀0281民初1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根据被上诉人陈述其仅向上诉人提供机械设备,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进行了相关承揽事务,因此本案不能当然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及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租赁物使用地为河北省遵化市,故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