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季鸿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琼9023民初3703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季鸿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星华大厦12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茂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季鸿劳务有限公司、***、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海南季鸿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 海南季鸿劳务有限公司、***、常州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4.4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