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3627号
原告:郑忠献,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浩,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华祥,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张献国,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河南睢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胡堂乡中心水站院内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创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福,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忠献与被告李华祥、张献国、河南睢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郑忠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忠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世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