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506财保7号
申请人:池州市九华明坤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书讼代理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住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住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池州市九华明坤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广东省湛江市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53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21年11月19日,湛江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池州市九华明坤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住方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住方科技有限公司535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池州市九华明坤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池州市九华明坤铝业有限公司应当在仲裁机构的裁定书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韩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