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8民初5798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宏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富路28号(车间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2704159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住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大道中心30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5C699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住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大道中心30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GMEF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住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后河镇专业园区东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1MA467Q244U。
法定代表人:慕焕杰。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系公司员工。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公司员工。
佛山市宏英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住方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住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住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依据(2021)粤0608民初57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河南住方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为:4107××××8801)的人民币存款533444.6元。2022年1月27日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账号的冻结。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住方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为:4107××××8801)的人民币存款533444.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孟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