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21民初4296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广东住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大道1号碧桂园中心30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5C69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广州市番禺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2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告***与被告广东住方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