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9316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原告:***,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许庆美,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
原告:杨存荣,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
原告:许庆连,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
原告:***,男,200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丽丽,聊城东昌君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住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郎兴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贵金,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瑶族,该公司生产厂长,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凯宁,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原告***、***、许庆美、杨存荣、许庆连、***与被告广东住方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原告***、***、许庆美、杨存荣、许庆连、***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需要收集关键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住方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万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庆美、杨存荣、许庆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许庆美、杨存荣、许庆连、***负担。
审判员 席守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