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22财保338号
申请人:博罗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xxxx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W。
法定代表人:刘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警威、黄甘甘,广东崇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65R。
法定代表人:杨某1。
申请人博罗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石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653486元(账号:180***********003);2、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存款人民币653486元(账号:5xxxxx8),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306972元为限。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石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653486元(账号:180***********003);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普威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存款人民币653486元(账号:5xxxxx8)。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冻。
上述银行存款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徐添福
审 判 员 廖秉廉
审 判 员 黄金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关颖娴
书 记 员 钟 宁